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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接受培训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卫生---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中。
什么人需要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医院按照《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医院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个人剂量计由科主任专管,负责发放和收集;
二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长不应超过90天;
三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四允许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其它工业、农业、科研等活动中需接触射线照射的人员,设备性能及场所防护检测,如站、工业探伤、核仪表、辐照加工、集装箱检查系统工作人员等。
放射工作人员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牙片机防护性能检测,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四)遵守放射防规和规章制度,溧阳防护性能检测,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
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个人辐射剂量检测,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
开展放射---工作的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的卫生---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卫生---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的规定,由所在地---卫生---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的格式由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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